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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来源:房掌柜  整理 石家庄房掌柜  2018-07-20 04:42:11
[摘要]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目 录 第一章 建筑业管理 第一节 勘察设计 第二节 工程造价 第三节 工程抗震 第四节 施工图审查 第五节 建设工程招投标 第六节 建设工程质量 第七节 建设 ...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第一章   建筑业管理

第一节  勘察设计

第二节  工程造价

第三节  工程抗震

第四节  施工图审查

第五节  建设工程招投标

第六节  建设工程质量

第七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节  工程监理

第九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十节  工程材料设备

第十一节  施工许可

第十二节  施工现场

第十三节  建设工程劳务

       第二章   建筑节能与粉煤灰综合利用

第十四节  建筑节能

第十五节  粉煤灰综合利用

      第三章  城建档案管理  

第十六节  城建档案管理

      第四章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

第十七节  物业管理

第十八节    商品房销售

第十九节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二十节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

第二十一节  房地产经纪管理

第二十二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节  房产测绘管理

第二十四节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

第二十五节  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管理

第二十六节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

第二十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节  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

第二十九节  城镇住房保障管理

 

第一章   建筑业管理

 

第一节  勘察设计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条  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初次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两次以上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经常性且影响较坏的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经常性但造成严重质量后果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执行标准:

(一)违法转包签订合同但没有实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转包签订合同已经实施的,没有出现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以上38%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转包签订合同已经实施的,未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8%以上42%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四)违法转包签订合同已经实施的,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2%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条  违法行为:注册建筑师执业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受聘于二人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执行标准:

(一)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其中两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2倍以上3.2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其中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2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四)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4.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建议发证机关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第四条  违法行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违法。

处罚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执行标准:

(一)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其中两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其中三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2.2万元的罚款;

(四)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五条  违法行为:建设单位违反勘察设计的行为。

处罚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未经勘察设计而施工的;

(二)任意压缩勘察、设计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执行标准:

(一)违反其中一项规定未造成质量后果的,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其中两项规定或造成质量后果较轻的,处以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其中三项规定或造成质量后果较重的,处以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或造成质量后果严重的,处以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工程造价

 

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六条  违法行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执行标准: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暂定乙级资质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的,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违法行为: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超25%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超25%至50%的,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超50%至75%的,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在20000万元以上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超75%以上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违法行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逾期1个月内不办理的,可处以2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逾期1至3个月内不办理的,可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逾期3至6个月内不办理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逾期6个月以上不办理的,可处以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违法行为: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执行标准:

(一)暂定乙级资质的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乙级资质的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甲级资质的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违法行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活动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执行标准:

(一)违法行为具备之一,出现一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具备之一,出现二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2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具备之一,出现三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8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具备之一,出现三次以上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提供一次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提供两次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2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提供三次的,给予严重警告,并可处以1.8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提供三次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的,但在执业中没有不良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三)有违法所得的,在执业过程中有不良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2.5倍以下且不超过2.5万元的罚款;

(四)有违法所得的,在执业过程中有严重不良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一次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二次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三次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三次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逾期3个月以内不改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逾期6个月以内不改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逾期12个月以内不改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逾期12个月以上不改的,可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活动违法的。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执行标准:

(一)违反其中一项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中两项规定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其中一项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其中两项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2万元的罚款;

(四)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发现一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现二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现三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现三次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执行标准:

(一)有意抬高、压低价格占实际建筑工程价格2%以的或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数额在20万元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意抬高、压低价格占实际建筑工程价格5%以的或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数额在50万元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2万元以的罚款;

(三)有意抬高、压低价格占实际建筑工程价格5%以上的或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四)提供虚假报告被发现一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虚假报告被发现两次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三节  工程抗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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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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