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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随房走:城里人继承了农村房 有宅基地使用权吗?

来源:  燕赵晚报 石家庄房掌柜  2016-08-30 07:09:22
[摘要]裕华区张先生咨询:我老家是山东某县城周边农村的,40年前考上大学后分配在石家庄市的行政机关工作,现已退休。我是家中独子,父母于十年前均已过世,给我在农村老家留下了三间平房

裕华区张先生咨询:我老家是山东某县城周边农村的,40年前考上大学后分配在石家庄市的行政机关工作,现已退休。我是家中独子,父母于十年前均已过世,给我在农村老家留下了三间平房,我听说,我们老家村子已列入城中村改造,一套宅基地可换四套房产,但又听说村里请的法律顾问却提议,表示像我们这样家里无人户籍在本村,仅继承上代人房屋的城镇户口人员,将来拆迁时只应给所拆房屋的补偿,而不应拥有安置四套房的权利,理由是我们只继承了房屋而没继承宅基地。我想了解的是,我能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吗?

法律帮办:就城镇居民通过继承是否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有的如上述该村的法律顾问所认识的一样,认为这些城镇居民只有房屋继承权,而没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有的认为这些城镇居民既拥有房屋的继承权,也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帮办”比较倾向于后一种看法。

理由是:《宪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法》也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而根据“地随房走”物权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第3条第1款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从该条文的立意来理解,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可继承。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因此,城镇户籍的继承人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城镇居民通过继承房屋的方式,也有权占有和使用宅基地,故“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张先生是可以拥有老家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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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步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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