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内容显示,监管额以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销售额为准,重点监管资金按实际工程节点对应比例留存。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预售项目工程实际施工进度节点,在满足后续监管资金比例后,可申请使用监管资金,具体分为6大节点:
(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监管账户须留存实际备案销售额的40%为监管资金。
(二)建成层数打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后,监管账户须留存实际备案销售额的30%为监管资金。
(三)主体封顶的,监管账户须留存实际备案销售额的20%为监管资金。
(四)取得《石家庄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监管账户须留存实际备案销售额的10%为监管资金。
(五)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规划竣工验收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中任意三项后,监管账户须留存实际备案销售额的5%为监管资金。
(六)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后,终止资金监管。
办法全文如下:
2022-06-16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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