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房掌柜了解到,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法制办公室《关于及时更新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石法办〔2018〕1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统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针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职能调整,对石住建办【2016】272号,2016年10月13日制定印发的市住建局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进行了梳理和修订,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在《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分别对建筑业管理、建筑节能与粉煤灰综合利用、城建档案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4章及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工程抗震、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程材料设备、施工许可、施工现场、建设工程劳务、建筑节能、粉煤灰综合利用、城建档案管理物业管理、商品房销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房地产经纪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房产测绘管理、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管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城镇住房保障管理29节共计215条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处罚种类相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处罚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一)国家和政府的抢险救灾工程、特殊高新科技重点工程等;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予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初次违法的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从轻行政处罚的。
从重处罚的规定:
从重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房地产市场秩序、建筑市场秩序;
(二)严重危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隐匿、销毁有关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
(四)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五)群众举报或者投诉三起以上且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估价、检测等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材料、虚假评估报告或者验证证明、报告等材料,骗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许可、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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